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處置海南省和廣西北海市積壓房地產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05號)精神,加快北海市處置積壓房地產工作,推動我市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結合北海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則。
( 相關資料: 修訂沿革 )
第二條
本細則中有關概念界定:
(一)空置商品房是指1998年12月31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包括別墅)、賓館飯店、寫字樓、度假村。
(二)停緩建房地產項目是指施工進度已達到±0.00以上和投資額已占總投資25%以上,于1998年12月31日前停工的房地產項目。
(三)空置商品房建成時間,以取得市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筑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的日期為準。
(四)售出時間,以交易雙方簽訂售房合同或取得首期售房預收款的時間為準(以不動產抵償債務,以房屋所有權實際轉移的時間或不動產銷售時間);購入時間,以房屋所有權證或購房發票上注明的時間為準。
(五)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是指持有經工商管理部門登記頒發有效的營業執照,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權的企業。
( 相關資料: 修訂沿革 )
第三條
處置的積壓房地產,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時實行免征營業稅、契稅的優惠政策。
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購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的,可相應享受免征營業稅、契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空置商品房,包括商品住房(含別墅)、賓館飯店、寫字樓、度假村。
(二)1998年12月31日前已經停緩建的房地產項目,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轉讓銷售時實行免征營業稅、契稅的優惠政策。
(三)1998年12月31日前已經停緩建的房地產項目,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在2004年12月31日前購買,續建完工并在2004年12月31日前銷售的,享受免征營業稅、契稅的優惠政策。
(四)國有商業銀行在清理確權過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再轉讓銷售時,實行免征營業稅、契稅的優惠政策。
(五)國有商業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在清理確權過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以及其他企業(單位)經法院裁定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再轉讓銷售時,實行免征營業稅、契稅的優惠政策。
(六)1999年8月1日前已簽訂購房合同并已繳付部分預售房款,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補交房款并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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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享受優惠政策的認證審批
(一)銷售或購入空置商品房、停緩建的房地產項目,申請享受優惠政策,必須辦理《空置商品住房銷售證》、《停緩建房地產項目確認書》,作為核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依據,市財稅部門憑《空置商品住房銷售證》、《停緩建房地產項目確認書》辦理免稅審批手續。
(二)空置商品房由市房產管理局確認核發《空置商品住房銷售證》;停緩建房地產項目由市建設委員會確認核發《停緩建房地產項目確認書》。
(三)辦理免稅審批手續,統一向設在北海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的財稅征收點申報辦理。
( 相關資料: 修訂沿革 )
第五條
財政、稅務、建委(房產局)、國土、規劃、房地產交易中心等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互相配合,主動服務,簡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共同做好處置積壓房地產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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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合浦縣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 相關資料: 修訂沿革 )
第七條
本細則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 相關資料: 修訂沿革 )
第八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 相關資料: 修訂沿革 )
北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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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三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