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導基金設立依據
為深入貫徹落實《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金融業的實施意見》(南府發〔2012〕7號)精神,扶持我市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引導更多社會資金進入我市創業投資領域,推動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跨越發展,促進我市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根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6號),參考《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金融辦等部門廣西壯族自治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設立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12〕124號),結合我市實際與發展需要,研究制定本方案。
二、引導基金的名稱、資金來源和規模
引導基金名稱:南寧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引導基金的資金來源: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的財政性專項資金;引導基金的投資收益與擔保收益;閑置資金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所得的利息收益;個人、企業或社會機構無償捐贈的資金等。
引導基金的規模:引導基金總規模為5億元人民幣,首期規模為1億元人民幣。從2013年起,市財政根據引導基金運作及項目實施情況安排資金分期注入引導基金,力爭五年內財政注入引導基金規模達到5億元人民幣。
三、引導基金的性質和作用
(一)引導基金的性質。
引導基金是由南寧市人民政府出資設立并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導基金以“母基金”身份,主要通過參股設立“子基金”的方式,引導國內外創業投資資本聚集我市,促進我市創業投資體系發展。
(二)引導基金的作用。
引導基金通過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克服單純通過市場配置創業投資資本的市場失靈問題,撬動國內外更多資金用于南寧市經濟建設,助推處于種子期、起步期的科技型、創新型中小企業成長。具體作用有:
1.將政府的政策性目標與創業投資的市場化運作相結合,通過引導基金的示范作用拉動國內外社會資本在我市設立和發展一批創業投資企業,增強其投資能力,有效解決中小創業企業融資難問題。
2.創新政府投資方式,把政府直接投資項目轉變為引導創業投資企業按市場機制選評項目、投資項目和管理項目,提高政府投資質量和效率。
3.發揮政府引導投資方向的作用,吸引創業投資企業加大對我市重點扶持和鼓勵的高新技術等產業領域的創業企業的投資,提升我市中小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促進中小企業尤其是科技型、創新型中小企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四、引導基金的設立形式
引導基金由南寧市人民政府出資,以獨立事業法人的形式設立。由市金融辦向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獨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等相關工作。引導基金建立資金專戶,由理事會決策管理。
五、引導基金投資運作的原則
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原則進行投資運作。具體包括:
(一)引導性原則。
引導基金旨在引導國內外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投向南寧市扶持發展的項目或企業,創新政府投資方式,發揮政府資金杠桿放大效應,提高政府投資效益。
(二)市場化運作原則。
引導基金力求實現政府意圖和創業投資企業按市場化原則運作的有效結合,努力實現保值增值。
(三)安全性原則。
通過設立引導基金理事會、評審委員會、受托管理機構、資金托管專戶,實施決策評審、日常管理、監督指導,強化引導基金監管和風險控制。
(四)公開性原則。
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建立定期檢查和公示制度,確保引導基金運作的公開性。
(五)滾動發展原則。
引導基金參股、跟進投資等形成的收益全部轉入引導基金,用于擴大引導基金規模,實現引導基金滾動發展。
引導基金主要通過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放大效應以少量資金參股引導設立子基金。參股子基金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小比例參股不控股原則。引導基金在子基金的出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30%(若與其他政府引導基金共同參股設立子基金,則我市引導基金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20%),且不成為第一大股東。
二是投向控制原則。引導基金參股新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在我市注冊設立,主要投向南寧市行政轄區內的科技型、創新型的新興產業、上市后備企業和符合我市產業發展規劃的行業及其企業,應當在其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協議等法律文件中注明投資于南寧市種子期、起步期的高新技術等產業領域的創業企業的資金總額不低于引導基金出資額的2倍。
三是風險防范原則。保障一定的盈利水平,嚴格防范經營風險。在利潤分配上,參股創業投資企業應優先保證引導基金的收益水平,引導基金的具體收益率參照不低于同期國債利率或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確定,具體的收益保障方式可視情況參照市場慣例確定。
六、引導基金的管理模式
引導基金實行南寧市人民政府領導、理事會負責、專業機構運營,決策權和管理權相分離的管理模式。(管理模式體系圖.doc)
1.成立引導基金理事會,作為引導基金的決策機構,對南寧市人民政府負責。引導基金理事會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理事長,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分管副秘書長擔任副理事長,市金融辦主任擔任秘書長,市發改委、工信委、科技局、財政局、商務局、審計局和國資委各派出1名負責人擔任理事會成員。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會成員由南寧市人民政府任命。理事會主要負責以下事項:
(1)組織制定引導基金章程;
(2)審定引導基金投資評審制度、盡職調查細則、績效考核辦法等;
(3)確定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和托管銀行;
(4)確定引導基金的合作機構,審定合作方案;
(5)指導和監督引導基金的投資運作;
(6)組織考核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履行職責情況等。
2.理事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落實理事會決策事項和日常事務。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辦公室主任由市金融辦分管負責人擔任,辦公室主任由理事會任命。
3.理事會下設評審委員會,對引導基金合作方案進行獨立評審。評審委員會由理事會成員單位、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相關領域專家和中介機構代表組成,對理事會負責。評審委員會成員為7人,其中,理事會成員單位抽派2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相關領域專家4人,中介機構代表1人。咨詢費、評審費等在支付給受托管理機構的管理費中列支。
(二)管理機構。
引導基金以獨立事業法人的形式設立。引導基金可以委托符合資質條件的專業管理機構負責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與運作事務,并由理事會與其簽訂具體的委托協議。委托期滿,根據績效考核情況決定是否繼續委托其管理。具體管理模式和管理機構由引導基金理事會確定。受托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包括:
(1)執行引導基金理事會的決議;
(2)負責子基金和跟進投資企業的調查評估、注資組建、運行監管、退出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3)向理事會定期報告引導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及相應的財務報表等。
引導基金向受托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以受托管理機構實際托管基金金額的2%提取,每年支付),并將引導基金收回對外投資成本后凈增值收益的20%獎勵給受托管理機構。引導基金日常運轉所需的評估費、審計費、咨詢費、評審費、公示費等,在支付給受托管理機構的管理費中列支。
七、引導基金的運作方式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引導基金可以通過參股、融資擔保、跟進投資等方式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引導基金參股、跟進投資等形成的股權收益全部轉入引導基金,實現引導基金的循環使用。
(一)參股。
引導基金主要通過參股(或爭取其他政府引導基金共同參股)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引導基金參股期限原則上最長不超過7年,待子基金運作成熟后,引導基金可以通過股權轉讓、企業回購、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引導基金參股投資形成的股權在有受讓人的情況下,引導基金可以隨時退出,其他股東具有優先受讓權。
(二)融資擔保。
根據信貸征信機構提供的信用報告,對歷史信用記錄良好的創業投資企業,可采取融資擔保方式,支持其通過債權融資增強投資能力。
(三)跟進投資。
通過跟進投資方式,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并引導其投資方向。跟進投資僅限于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創業早期企業或需要市人民政府重點扶持和鼓勵的高新技術等產業領域的創業企業時,引導基金可以按適當比例向該創業企業投資。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可以通過上市、股權轉讓、企業回購及清算等方式退出。
(四)其他方式。
八、引導基金的監管和風險控制
(一)制度防范。
建立健全引導基金監管制度,包括制定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引導基金投資評審制度、制定盡職調查細則、崗位職責等,加強專項檢查與日常監管,對引導基金實行全過程管理,確保資金規范安全運作。
(二)引入第三方監管機制。
公開選定具備相關資質和經驗的商業銀行,作為引導基金的托管銀行。通過簽訂托管協議,明確托管銀行的職責和義務,形成受托管理機構和托管銀行之間相互監督的機制。
(三)審計與考評。
聘請審計部門或社會中介機構對引導基金進行年度審計并出具年度審計報告,建立年度審計考評機制,定期對引導基金政策目標、政策效果、投資規模、資金投向、資產管理等情況進行評估,并納入公共財政考核評價體系。
(四)責任追究。
建立廉政責任制與崗位責任制,對引導基金運作中的各種違規行為和創業投資企業弄虛作假騙取引導基金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揮霍浪費引導基金等行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補償機制與投向限制。
引導基金應按照投資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引導基金不得用于貸款或股票、期貨、房地產、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不得用于贊助、捐贈等支出,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引導基金本金以及投資形成的股權,要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進行管理。
九、設立方案的組織實施
本方案由市金融辦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實施。